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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5-10浏览次数:0

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院“双一流”建设,加强“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9﹞2号),结合我院《关于印发〈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铁科职院﹝2015﹞21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引导和支持我院符合条件的专业群进入世界一流、国内一流或者国内同层次、同类型高校一流行列,其他合理定位、突出重点、内涵发展,在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中办出特色,争创一流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学院“双一流”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学院统筹,项目管理,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对“双一流”专项资金实施管理。院长对专项资金管理承担领导责任。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计划财务处、评建督导处、教务处、科研处、资产管理处、监察审计处等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做好专项经费的内部控制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加强资金的预算管理,细化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规划和年度预算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承担责任。项目负责人要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定期提交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

(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处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学院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组织项目负责人细化编制专项资金三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会同计划财务处及时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到各预算项目,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并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三)资产管理处:负责使用专项资金购置资产的合同签订、采购、验收、登记、入库、出库等管理工作。

(四)监察审计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按照规定对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检查。监察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和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合理使用经费。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是资金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在申报“双一流”建设项目时,应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按照主管部门和学院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在30日内细化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包括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按照支出科目或主要建设内容进行预算编制,并详细说明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

第七条 专项经费支出预算与项目申报材料中的经费预算原则上应保持一致,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后交财务处备份。

第八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部门不得自行调整,更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确因资金变化,预算在执行中需要调整的,按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学院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要科学规划、突出重点、专账核算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弥补日常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构建,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支付罚款、对外投资、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用于与“双一流”建设内容无关的各类支出,也不得用于国家、省、市以及学院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将专项资金收入情况纳入本单位年度决算,同一编报。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将加强资产配置管理,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优化存量、控制增量、避免重复配置、无效配置。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学院按照国家和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绩效管理,项目负责人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时需要明确绩效目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加强绩监督,在年度终了时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学院将把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情况作为下年度各类项目申报校内评审环节的重要参考因素,对项目预算执行缓慢或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项目负责人,相应减少或暂停项目申报机会。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项目负责人应当遵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财经纪律和学院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监察审计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19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